制度保障


制度保障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成立于2009年,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机制,中心业务工作的归口管理为四川省大气探测技术实验教学中心,中心规划建设、教学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在两级管理机制下,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的制度有: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学目标的保障条件。为使我院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教学实验室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不仅是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的是应根据学科发展的前沿做好适应课程需要的整体建设规划,特别是要重视面向基础科学的实验室的建设并逐步实施。应研究培养学生具有创新思维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开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实验项目,建立较为完善的、科学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实验队伍水平。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除完成教学安排的教学任务以外,还要创造条件,建立实验室开放的运行机制,为学生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环境;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设备利用等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教学实验室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第五条  我院的教学实验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第六条  我院负责教学实验室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是:

1.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全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对各教学单位提出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论证、审核、协调;

2)教学实验室建制的审批、撤销与合并;教学实验室主任的变更事宜进行管理;

3)组织对各教学单位申报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排序并提交主管院长审批;

4)组织对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5)对各系(部、中心)的实验教学计划审核和协调;

6)组织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

7)对实验室用房调整。

2.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室的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的采购,设备维护信息提供。

3.财务处负责实验室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核算。

4.主管教学实验室的系(部、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制定管理细则;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中长期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当年计划,包括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

3)检查、督促教学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建设任务;

4)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七条  各系(部、中心)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发展需要,制订发展规划,依据规划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计划并申报建设立项。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申请立项需提交《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书》,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依据本科教学合格条件、各系(部、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各单位上年度教学设备费使用情况、学院发展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分配方案,提交主管院长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学院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书》内容,明确建设经费、建设任务、内容,项目责任人,双方责任,建设期限和预期效益。未如期完成建设目标的单位,不能申请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经学院批准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改变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经费用途和完成时间。若需变更,须向批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按学院设备采购程序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落实责任,确保建设措施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经常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进行自查,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教务处不定期抽查、督促、协调,以利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中期,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总结中期自查情况并报教务处。学院将组织中期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和开出实验项目的情况,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申请进行项目完成验收。学院将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各系(部、中心)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争取社会的物质支持,加快实验室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不断提高自我建设的能力。

第十八条  提倡有能力自制实验设备的实验室,自制和改造实验设备,并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自制设备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章   实验室的性质

第十九条  我院的教学实验室分成基础(含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指主要承担与本科基础(专业基础)课配套实验的教学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为专业课程开设实验的教学实验室,除承担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外,有的还承担专业和学科方面的研究任务。同时承担基础课实验任务和专业课实验任务的教学实验室由系(部、中心)根据其专业研究的任务能力及其侧重点来确定其性质。

第二十条  在教学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应通过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相关系(部、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经教务处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实验室制度,使实验室的管理有据可依,是使实验室运行保持高效、安全、低耗、有序的有效途径,各实验室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必要时补充制定部分制度和实施细则。实验室至少应执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1.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2.危险品管理制度;

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5.实验教学工作制度;

6.学生实验守则;

7.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8.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系(部、中心)制定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令、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经系、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相应专业的人员担任。教学实验室主任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主管系(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领导实验室工作人员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组织进行实验教学的研究,推广应用新的实验教学成果,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肃的科学态度,注重创造性思维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

4.积极组织开展科研活动,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利用现有设备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5.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6.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组织安排实验教学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实验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实验素养;

7.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对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律法规、道德品质教育。

第二十五条  院管实验室主任,由学院通过招聘程序确定人选,由学院聘任或任命。系管实验室,主任由系(部、中心)聘任或任命,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聘任制度,经实际考核确认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的,应调整岗位。

第七章   实验室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设备的采购、建账、调拨、报损、报废和清查等工作。管理办法见《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实验室要认真执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必要时可根据本实验室的情况制定补充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教学实验室是仪器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实验室的设备账目,每年要进行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要正确使用设备和进行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对于大型贵重设备,要按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设备的采购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到货后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的方法和验收合格的标准在采购前由使用部门书面提出,并由采购部门通知供应商且得到认可后实施采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部门及时通知供应商,以便退货或换货。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协助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维修。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中心工作。实验教学以实验教师为主导,实验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共同担负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水平和质量,取决于教师的教学水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资产、财务、人事、基建、后勤、保卫等部门,都要各尽其责,为实验教学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对实验设施投入资金,既要把教学效果放在首位,又要讲求经济效益,做到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设备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实验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实验教学的优秀成果,纳入学院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之中。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第八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1.培养学生正确选用实验器材和操作常用仪器设备的能力;采集和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观察、分析、判断实验现象,对实验结果作出科学结论的能力;正确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综合归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过程,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并逐渐养成科学的思维方法,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素养,掌握学科的基本研究方法。同时,启迪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

3.培养学生养成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严谨作风,形成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主要包括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是指将专业培养目标对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1.教学计划:(1)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系统设置实验课程,优化实验教学体系;(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课程目录,明确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规定实验学时数;(3)在修订教学计划时,教务处对公共基础实验课程的开课学期和学时数统筹安排,便于开课系统一教学进度。

2.实验教学大纲:(1)所有具有实验学时的课程都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2)在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实验课程在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具体任务;确定实验项目及类型、项目学时数,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3)积极吸收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及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优化实验项目。(4)公共基础实验课程针对不同专业方向,提供可供学生自主选择的实验内容。

3.实验项目:(1)选择实验项目的一般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既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着眼于能力的培养;题目类型力求全面,又应具有典型性;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与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贯彻因材施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应兼顾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行性。(2)实验项目的开出率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要求。

4.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尽可能选用最新的国家统编实验教材,暂无统编实验教材或目前实验设备和统编实验教材差别较大的,应组织编写实验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及参考文献资料等,力求有新意有特色。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常规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教学及实验报告的批改等三方面。

1.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的安排:各系、中心安排符合教学条件的教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明确实验课程学时数、学生数、实验教师等,联系落实其他系为本系学生开设的实验课程;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整理、调试仪器设备,准备材料、试剂、元器件等,并保证供电、供水线路畅通,确保实验课程按时开出,确保实验设备套数达到规定的要求。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

2.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

1)实验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均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实验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实验教师不得要求实验室将多个教学班合并同时上课,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3)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运行记录》。

3.实验报告的批改

实验课后,学生应按规定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应认真评阅实验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成绩,及时将实验报告的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1.学生实验考核

1)加强实验教学,必须严格实验教学考核。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除安排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外,必须安排操作考试,重点考查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综合实验能力。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提倡进行操作考试。

2)实验成绩由实验教师登记入册,按照学院成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生预习成绩、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包括必要的基本实验理论考试成绩和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未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部分的成绩(包括实验过程能力评价成绩、实验报告成绩、实验理论与操作考试成绩)按照学院成绩有关规定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部分和理论部分任课教师不一致者,实验成绩经教学秘书转交理论教师计算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

2.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价。各系、部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定期的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教学听课,组织学生评价实验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信息管理,以侧重建立《实验教学档案》为主,其主要内容为收存课程实验教学的文件、典型教案及标准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方法的经验总结以及实验项目、实验开出率及成绩统计资料等。还要注意收集有关国内外本学科科技发展信息、趋势及实验教学改革的经验和动向的资料。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十四条  教务处职责

1.  组织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教学体系。

2.  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3.  检查、督促各系、部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4.  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5.  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6.保障实验教学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使设备套数满足教学要求,满足新开实验项目所需条件。

7.  组织实验室工作评估和整体效益检查。

第十五条  各系(部、中心)职责

1.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课程体系;修订实验课程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2.安排本系(部、中心)所属实验室能够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课主讲教师,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通知实验教师提前备课。联系落实其他系为本系学生开设的实验课。

3.安排实验教学开学初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考核实施办法,确定实验成绩中各部分的具体比例。整体安排本系所开设实验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5.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6.制定实验室开放制度,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7.重视实验室的条件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组织实验室编制实验课程安排表,检查实验室设备准备情况。

2.组织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

3.组织实验课程考试。

4.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

5.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职责

1.实验教师应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写出实验教学教案,对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2.认真选定实验项目,项目开出率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

3.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1)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的问题及重点仪器设备的使用;(2)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注重因材施教;(3)根据学生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等对学生进行评定;(4)检查学生的实验结果;(5)督促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5.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1.为实验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调试,器材、药品的准备,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仪器设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现场,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并及时收交借出工具、器材等。

4.负责实验操作考试中所需一切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组织实验考试秩序等。

5.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修等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服务。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学校自筹资金所购买的所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生活服务仪器设备等相关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执行采购计划与财务预算相结合的原则,采购的货物应在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财政厅批复的全年采购预算范围内执行。具体采购事项应在批复的学校采购预算范围内,按照学校审批的采购项目明细向四川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只有获得了批复的采购计划才能实施。

第四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采购工作。

第五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项目应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及招标工作。

 

第二章  采购形式

第六条  采购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照每年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标准执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分为通用货物和专用货物。通用项目货物无论预算金额大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批量预算50万元以内采用协议供货的办法实施,批量预算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预算2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货物,和预算2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网络工程项目、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应纳入政府采购,经过四川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可由学校依照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或预算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专用货物采购项目,可以由学校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仪器设备等相关货物的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实施采购过程中,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因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的不同,也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超过2%)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公告后规定时间内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计划进行,申购单位应当提前进行采购计划编制工作,采购计划应包括拟采购物资的参考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详细的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预算等调研报告,以及是否为进口设备、进口设备论证报告等内容。其中拟购物资的详细技术参数、调研报告和进口设备论证报告应由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作为仪器设备招投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按照采购审批流程将采购计划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应及时将批复的采购计划交资产管理处实施采购。政府采购部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将采购计划归集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自行采购部分由学校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采用招投标形式进行采购的流程为:

    (一)公开招标

        将学校确定的招标参数和资质要求文件,通过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公布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首先公示七日,如无质疑和投诉,即可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为开标时间,开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然后再公示七个工作日,无质疑和投诉后,即可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

        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七日的技术参数公告,无质疑和投诉后,即可发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邀标资格审查公告,期间接受各投标人报名,再统一对已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后发布正式的邀请招标公告并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二十日后开标,开标结束后再发布七个工作日的中标候选人公告,无质疑和投诉后,即可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

        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竞争性谈判报名采购公告,公告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统一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拟定谈判文件,而后发布正式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随即进行竞争性谈判的开标,通过与多家投标商的谈判,以满足要求的最低价为中选的投标人。

    (四)单一来源

        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单一来源采购设备技术参数及单一来源供应商,无质疑和投诉后,通过四川省政务中心向四川省财政厅递交单一来源申请,批复后再次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七个工作日的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公告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单一来源谈判,谈判成功后再发布七个工作日的中标公告。

    (五)询价

        通过政府采购网发布七日的询价采购参数公告,如无质疑和投诉,即可发布七个工作日的询价采购公告,开标后再公示七个工作日的中标公示,无质疑和投诉后,即可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四条  学校自行采购应首先成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用户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长及采购经办人组成。其职责是:

1.组织相关人员对批准的采购项目进行考察或市场调查;

2.组织招投标工作;

3.对标书、合同进行审定;

4.确定评标原则,指定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学校自行采购应成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监审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参与对批准的采购项目的考察与市场调查;

2.参与标书、合同的审定;

3.对物资招投标工作、采购、验收、付款及后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采购招标与投标流程为:

(一) 招投标的组织

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主要任务有:

1.依据项目书或项目报告编制招标书;

2.发布招标公告;

3.按程序主持招投标;

4.收取投标单位保证金。

(二)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纪监审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用户部门及相关部门3人及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确定。招投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实施。招投标要保证公正、公开、透明。

 (三)标书的内容

标书的内容主要有:

1.项目的名称;

2.招标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3.项目的数量及规格、型号、详细技术参数、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4.工期要求;

5.投标单位证件及资质要求;

6.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提出的招标其它要求。

 (四)投标

1.投标单位须在招标书要求的时间内将投标书送达招标单位;

2.投标单位须对投标书进行密封并加盖单位印章;

3.若出现流标情况,由学校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重新确定其他方式。

(五)评标

在评标中,坚持同质量、同规格、同型号、同售后服务下,价格最低或同价格下其它最优的原则;或按照投标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投标人综合实力等综合因素最优的原则。若无争议,经评委同意后即可确定中标单位,若有争议,可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或其它有利于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全体评委及监督小组负责人签字后生效,评标小组根据评委评定的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必须交纳中标保证金。

(六)流标及流标后的处理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流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出现流标情况后,采购部门应负责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的同意。

第十七条  经过招投标确定的中标单位有法定效力,任何人无权终止和变更。若中标单位声明放弃,将不退还中标保证金经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协商同意后,由预中标单位替补或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合同的签订

    发放中标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中标商应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签订之前,应由资产管理处和用户部门相关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各方面确认无误后,先由用户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然后由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因需变更的,必须说明原因,在与中标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和监督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执行期间,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部门应共同监督采购合同的履行;货到后,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部门应及时安排并督促供货商对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保证正常使用。仪器设备试运行正常后,资产管理处应牵头组织使用部门、纪监审和相关专家,及时进行验收工作,具体的验收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每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批文、调研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置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开标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评标小组构成;

(三)开标地点及日期;

  (四)采购方式;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采购文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归档,申购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采购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的人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在招投标工作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的;

(二)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漏评委名单的;

(四)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或擅自提高预算标准的;

(五)确定中标单位后,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干预评标过程的;

(七)在采购过程上,收受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八)擅自变更中标单位或合同内容的;

(九)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验收后的付款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各用户单位应积极配合采购付款工作。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签订的付款方式,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及相关领导的签字进行付款。

第二十三条  自行采购的流程参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商讨同意后,对采购时间和采购方式进行调整,以满足教学科研对自行采购设备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金额达到50万元的,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监督领导小组组长应当参加;招标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监督领导小组副组长应当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零星采购

    (一)零星采购属于学校自行采购范围,是指批量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包括各种元件、配件、器材、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

   (二)零星采购原则上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采购,也可以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三)零星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原则,选择性价比最高的物资进行采购。

   (四)采购单位应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五)零星采购物资的验收及付款应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应首先考虑使用国内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时,申购部门应做好进口设备的调研论证工作,以保证在有限资金的条件下,采购到性价比最高,适合教学科研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大宗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都信息工程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每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国家其它政策法规之规定实施。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二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三条  在实验室中应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四条  发生不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五条  在承揽院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要有安全通道,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窗,水、电、气;查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实验室防火工作的具体细则参见学院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的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和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要实行赔偿,详见《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低值品报损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低值品报损的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有效利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低值品因被盗、丢失或损坏发生的报损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畴。

第二条  仪器设备、低值品报损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报损流程、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审批等。

第三条  报损流程

(一)被盗或丢失的报损流程

1.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写明报损原因(被盗资产还应出具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的被盗证明),填制报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

2.资产管理处核实报损资产信息(编号、品名、使用年限、型号、规格、金额等)、计算赔偿金额;

3.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报纪监审办公室审批;

4.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部门资产管理员将被盗证明文件、资产卡片以及经纪监审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批示的报损申请表等交资产管理处。如有经济赔偿,须附计划财务处的交款收据。

6.资产管理处负责报省教育厅按审批权限审批。

7.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同意报损的正式批文调整相关的账面记录。

(二)损坏的报损流程

1.责任人提交仪器设备损坏的书面说明(包括损坏发生的原因、损坏的程度及弥补措施等),经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实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损坏发生的原因,分清责任。对能修复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修复,对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报损处理。

3.报损的处理:

1)资产管理员填制报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后交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核实报损仪器设备的信息(编号、品名、使用年限、型号、规格、金额等)、计算赔偿金额;

3)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报纪监审办公室审批;

4)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部门资产管理员将仪器设备损坏的书面说明、资产卡片以及经纪监审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批示的报损申请表等交资产管理处。如有经济赔偿,须附计划财务处的交款收据。

6)资产管理处负责报省教育厅按审批权限审批。

7)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同意报损的正式批文调整相关的账面记录。

第四条  仪器设备被盗或丢失,按事故原因划分赔偿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防范不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属于部门责任的由部门赔偿,属于个人责任的由个人赔偿;

(二)教师为学生借用仪器设备,学生未还或丢失,由教师赔偿或负责督促学生赔偿;

(三)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自己造成借出仪器无法追回,由部门自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书面证明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被盗,保管部门(个人)可免予赔偿。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五)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六)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定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七条  报损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被盗的仪器设备:由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书面认定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负责赔偿,具体金额个案计算。

(二)丢失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与残值的合计金额计算。其中残值一律按仪器设备账面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剩余价值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各类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详见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暂行标准。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

1.经过修复后可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只赔偿修理费;

2.经过修复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作报损处理,赔偿金额按仪器设备的折余价值计算;

3.仅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自行购回相同规格、型号、质量的零配件作为赔偿;

4.对于免于赔偿的,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单独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纪监审办公室会签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铂金、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以及大精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后的赔偿作个案单独处理。

第八条  赔偿款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低值品被盗、丢失或损坏的责任人,除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责任人,除责令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促进贵重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更好地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购置与验收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等。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自行组织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第六条  各部门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的专家组审核后,还需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重新论证。

第八条  购置计划获得学校批准后,申购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购置计划交资产管理处;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配备有使用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员。管理员应该:

(一)掌握仪器设备的结构和原理,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各种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努力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

(二)严格执行贵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三)建立并认真作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

(四)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五)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如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护指南、保修手册等)及时归档、存查。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制定开放共享的具体措施,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机制,实施有偿使用和服务,努力发挥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

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部门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年额定机时及市场行情提出具体收费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批准的收费方案应报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确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配置管理部门及其组织的专家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单独申请,除遵循一般仪器设备报废的程序外,还必须附上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给出的技术鉴定意见。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以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学校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有关部门,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六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事地计算:

  1、对单价2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3、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十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可以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实验室主任、系主任及校(院)级实验室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分工范围和处理程序由各校自行规定。处理结果,必须统一报校(院)级主管单位备查。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应由校(院)长审批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四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赔偿费应用于维修及补充设备器材,并按(84)教供字020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

  第十五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确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校(院)级主管单位或校(院)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各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条件。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促进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发挥仪器设备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购置与验收管理、账务管理、使用管理、维修和维护管理、处置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各学院(部)、职能处(室)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全校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要与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相结合。各教学部门应根据自身定位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满足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支持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申请交科技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教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申请交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申请交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审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配置申请获得批准后,仪器设备申购部门应及时将配置申请和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章的《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交资产管理处安排采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十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都必须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分类标准建账、建卡。计划财务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账,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明细账,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所辖仪器设备的使用明细账。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仪器设备的账、卡、物进行核对,以保证仪器设备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商务和技术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计量仪器设备均须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检定/校准(自校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立即停用,待修复并鉴定合格后方可再度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制定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的教育、检查工作。国家法定须取得资质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须持证上岗。对可能产生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自身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必要时需制定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分解时,经配置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一)积极整合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资源,加强实验室开放,为学生实习和课外活动提供充分的仪器设备资源。

(二)建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制定开放共享的具体措施,建立成本核算和利益分配机制,实施有偿使用和服务,努力发挥学校仪器设备的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校内互相借用的仪器设备,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同意后报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借用部门对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并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二)校外单位租用或借用的仪器设备,除需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应对出租、出借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负责,租借费统一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完善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办法,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管理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人。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在日常使用中要对仪器设备定期维护、及时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保修期内的由厂家(供应商)负责,保修期外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自行负责。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低值品报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损仪器设备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低值品报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结合实践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与开发,同时规范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可申请立项自制:

1.仪器设备必须是实践教学和科研所必需的;

2.外购无现货,或外购价格昂贵。

第二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立项: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申报单位首先应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自制小组及成员名单、自制经费预算、自制设备验收标准、预期达到的技术功能目标、自制的必要性、完成时间等。然后由自制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对设备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专家应为自制仪器设备技术方向的3人以上的单数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应至少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校外专家比例不低于专家总数的60%,论证报告上应由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签字。然后由申报单位向自制仪器设备经费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获得立项后,将《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申请表》及立项文件交由资产管理处备案,才能进行自制工作。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物资供应:

自制设备所需材料、器材、零部件原则上由承制单位自行购置,购置清单上要包括型号、规格、单价、数量、总价及产地等信息。批量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申报单位应会同纪监审办公室共同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因故需要延长自制时间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由承制单位负责人、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才能对自制项目进行延期,延长制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  经努力不能完成原定的自制计划,必须详细写明原因,由承制单位负责人、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承制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可撤销。对未能完成自制计划的承制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自制仪器设备项目。

第六条  自制设备完成后,承制单位应首先自行检查试验,按照拟定的验收标准和技术测试报告,然后参照《成都信息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验收工作。

第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建账: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使用单位资产账。自制设备入账金额按照成套设备计算,应包含成套自制设备的材料价格、对外加工费等。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实物管理和外购仪器设备一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

第九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经费管理:

自制设备全部费用(材料、器材、人工等)要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预算。外购的材料、元器件、耗材及外加工费用等直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自制过程中,利用学校自有设备进行加工的,不再计算加工费。

第十条  在自制项目预算经费中节余部分收回学校计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心根据学校相关文件,从中心行政管理、实验室运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和中心人员考核四个方面制订有等,确保了实验仪器的良好维护和运行。主要包括: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主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整合优势资源,实现优势资源共享,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行校(教务处)、院(电子工程学院)两级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制的管理模式。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与实施大气探测技术实验教学中心的发展规划;

2.组织落实实验队伍建设,负责实验室负责人的聘任及考评工作;

3.组织协调各实验室资源合理调配使用,保证中心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4.负责与政府、企业部门、兄弟院校、社会企业的合作,争取各方资源保证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5.大气探测技术实验教学中心的国际交流活动。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执行中心主任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制定本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3、熟悉实验室管理规程,履行管理义务;

4、熟悉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确保实验仪器完好可用;

5、负责实验室运行耗材的管理和正常供给,确保实验开出率;

6、确保实验室内水、电、排气、消防、电教设备、课桌凳等固定设施的正常使用;

7、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和过道畅通;

8、负责实验器材借用、损坏报赔、送外检修、报废注销以及出入库等管理登记工作;

9、负责实验室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的建设、管理工作;

10、协助学科组做好实验教学安排,协助教师准备实验和实验完毕整理回收实验用品,保证实验教学和教科研实验的正常进行。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经费管理办法》

中心经费包括各专业实验室教学设备的购置及维护维修费、实验耗材的购置费、实验桌椅等一般设备费、实验室改扩建费以及各种专项经费。

为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开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特制定中心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中心经费实行预算值,中心主任协调下,实验室负责人制定实验室的经费预算;

二、各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说明使用;

三、各种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

四、教学设备、实验室桌椅、实验室扩建、大宗实验耗材等必须按规定由学校资产处招标采购;

五、小额实验耗材根据实际需要,报中心主任批准由实验室负责人自行采购;

六、大型设备故障尽量按年度预算维护维修费用,预算之外的大额维修费由实验室负责人提交申请报告,主任提交学校或学院申请专项经费。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为了保证中心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中心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较严重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1、未经批准,不按时上下课,5分钟(含)以内;

2、上课中途教师随意离开实验室5分钟(含)以内;

3、在上课时接听电话,或从事与实验教学内容无关的事;

4、不按实验授课计划授课,随意变更教学进度;

5、未按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实验报告、成绩单等教学文件,延误后续工作。 

二、较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1、各类一般性教学事故每学期累计出现3次以上;

2、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实验室5-15分钟;

3、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如实验准备不充分等,导致实验教学秩序混乱;

4、不按要求收取、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数与实验数差2个以上;

5、实验考核未按规定严格实行保密政策,泄露考核内容;

6、未履行实验考核监考工作职责,违反监考工作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

三、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

1、在学期内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较严重教学事故;

2、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随意离实验室15分钟(含)

以上;

3、旷课,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不来上课;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

5、由于教师自身原因导致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学生伤害等严重后果;

6、故意泄露实验考核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7、不履行正当手续,私自更改学生考核成绩;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的分级处理制度执行。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教学管理队伍继续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中心教师的整体素质和实验教学水平,鼓励教师深入企业和行业学习了解企业文化,行业需求等,特制定本办法。

1、继续教育的主要对象是中心全体教师,通过继续教育使教师更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中心创造条件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实验教学中涌现出来的中青年优秀教师,使之成为实验教学骨干。

2、中心支持教师到中国气象局各职能处室或业务单位挂职锻炼,了解行业需求;

3、中心支持教师到中国气象局各业务单位访问交流,了解技术现状及发展需求;

4、中心支持教师到国内知名气象仪器厂家实习,或参与企业的科研项目,提升专业技能、了解企业文化;

5、中心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

6、中心支持年轻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

7、中心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专题讲座或培训活动。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实验报告与实验成绩评定的规定》

为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实验作风和实验动手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处理与判断能力等,确保实验成绩评定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1、每个实验结束后,学生都要按要求按时交实验报告;

2、学生实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写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上,统一交给实验指导老师;

3、实验指导教师每次实验都应记录学生迟到情况、早退情况、实验表现等;

4、学生实验报告要做到字迹工整、清晰,表达清楚,文字精炼,内容必须实事求是,按所做实验写报告,坚决杜绝照实验教材或他人抄实验报告;

5、实验平时成绩的比例严格按各门实验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

6、实验指导老师按时批改实验报告,每次实验成绩均需严格按照实验的基本操作、实验结果和实验报告撰写质量公平评定成绩;

7、实验中心将随时抽查学生实验报告及批改情况。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为了确保学生的人生安全和中心实验教学设备等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到实验室,不得无故外出或早退;

2、必须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验期间不准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3、保持实验室安静,询问问题或实验讨论时要低声,以便实验顺利进行;

4、实验仪器和耗材根据实验室的分配由各组独立使用,不得随意交换,以便老师正确了解各组仪器设备及耗材的真实状况;

5、仪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报告,以便修理或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6、爱惜公共财产,注意节约,若遇损坏仪器,需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根据情况按规定处理;

7、每次实验前需认真预习,熟悉实验内容及主要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8、实验完毕后,需认真整理实验设备,清点实验器材,清洁实验台,保持实验室整洁;

9、实验过程中需按要求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实验结束后需按要求撰写并及时提交实验报告。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要统一服从学校保卫处的指导、管理,中心各专业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

2、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学生进出实验室需严格登记;

3、实验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先拟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4、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不听教师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实验室严禁任何人抽烟、乱拉电线、乱接电源;

6、实验结束后,学生需指定学生代表协助实验管理人员清理仪器设备、耗材和工具,清扫场地,并关好门窗,关断电源水电等;

7、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中心及实验室需配合学校保卫处对卫生安全等工作进行检查,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9、各种仪器设备如需外借,必须严格履行外借手续,归还时认真验收,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10、实验中如遇事故,需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并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学院、保卫处、教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

11、实验室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杂物;

12、保持实验室内环境整洁、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实验室内严禁放置私人物品;

13、对违反安全制度而造成事故给实验室造成损失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中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实验室负责人统一负责的专人管理制度,即每个大型仪器设备根据科研相关性有特定的教师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老师可申请研究生助管,协助日常运行管理和运行数据,如气象雷达等观测数据的记录整理等;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严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实验或教师科研使用的时间、人员信息、使用的具体内容信息等;

4、管理人员需定期向实验室负责人和中心汇报所负责仪器的运行状态等信息;

5、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确实需要外接,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和中心主任同意,严格认真办理相应手续,归还时认真验收,如遇损坏按规定赔偿;

6、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根据具体设备情况给管理人员固定工作量的教学课时报酬。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因中心的部分气象观测仪器属于高压、大电流设备,容易产生火灾安全隐患。为了提高中心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实验负责人为实验室总体消防安全负责,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实验室负责人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需分别同学院、学校签署安全责任书;

3、学院、中心、实验室需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用电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需立即报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及建设处等部门,及时整改;

4、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学院和中心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纳入实验室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的考评;

6、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用电设备;

7、严禁私自改动实验室用电线路和电源开关等;

8、需定期对线路、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电源安全;

9、实验结束,管理离开实验室前需认真检查电源开关,确认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必须不断电运行的仪器设备,不报请学院和中心,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10、需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学院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1、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进入实验室;

    2、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熟悉实验内容和仪器设备;

    3、实验前必须认真听指导教师的讲解,严格按照实验流程和规程操作;

    4、电路连接完后需认真检查,并报请指导老师同意后方能打开电源;

    5、具体观测实验中,必须分清带电观测、测试项目和断电观测、测试项目,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

    6、实验过程中需认真记录观测或测量数据;

    7、实验结束后需按规定顺序关闭实验系统各部分电源;

    8、实验结束后需报请指导老师检查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大气探测技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仪器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制度》

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更好为服务教学和科研,特制定本制度。

1、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赔偿损失:

1)学生不听指导老师指教,不遵守实验实训规则,违反操作规程或未经指导老师同意擅自操作造成损坏者;

2)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3)在未掌握仪器设备原理、性能和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不,轻率动用造成损坏者;

4)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使用保管人员没有对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致使受潮、受震、锈蚀造成损坏者;

5)学生实验完毕,指导教师未能对学生使用过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对学生损坏的仪器设备没有及时发现造成损失者;

6)未经批准,私自把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外借、调换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坏丢失者;

7)管理失职,不按规定手续发放,出借或借出归还的仪器设备不当面认真检查造成损失者;

8)帐目卡片混乱造成丢失者;

9)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

2、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学校、学院和中心鉴定,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2)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

4、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清原因和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价值2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学院、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一起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立案处理。

上一条:管理规范 下一条: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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